江苏五分

 

1. 实施学分制的意义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逐步确立“以教育改革为动力,以发展内涵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目标,走多层次、多渠道办学之路;弘扬二十一世纪的教育理念,探索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构筑精修医学凝铸医德的教育阵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实用型人才”的办学思想,克服学年制在教学计划固化、灵活性差、忽视学生的个性发展等缺陷,按照我校“发展自身内涵,壮大办学实力;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层次;重视教学质量,创造品牌效应;突出专业特色,拓宽办学渠道;把握市场取向,增加两个效益”的办学方针,我校决定从 2002 级新生中全面实施学分制,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学会学习的能力,为社会培养技能型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2. 什么是学分制

  学分制即学年学分制,它是用学分来反映课程的地位、要求和计算学生的学习量及获取知识结构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年制为基础,以选课制为核心,不同专业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将课程设置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三类规定相应的学分,学生在学习专业规定必修课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爱好、专业方向、市场需求等情况自主地选择学习一部分选修课,在学制年限允许的范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可获准毕业。

3.学分制中有那些课程课程设置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 [2000]2号)的文件精神,我校在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此外,我们还设有技能特长课。

4.什么是必修课

  必修课 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课程)。通过开设必修课,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的学习思维能力,奠定坚实的专业学习基础,系统掌握必须的专业理论知识。

  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 ,其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70%左右。

5. 什么是限选课

  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有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是在学生掌握了必备的专业知识基础上,为了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体现职业的专门化方向而开设的限定学生选择学习的课程科目,它重在培养学生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选修课采用模块结构,即每专业限选课分为若干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适宜的学习模块。其学分约占总学分的 20%左右。

6.什么是任选课

  任选课 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任选课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修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拓宽学生的知识范围。其学分占总学分的 10%左右。

7.什么是技能特长课

  技能特长课 是指突出技能培养,有偿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与的课程。课程结束时,严格考核,发给相应的特长证书,分为初级(市级)、中级(省级)、高级(国家级)三个级别。技能特长课是学校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开发的一些实用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它重在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实用技术。

  根据获得证书的级别,按照初级 1分、中级2分、高级3分的标准奖励学生学分。

8.获得学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第十条: 学分主要包括 学时学分 质量学分 。学时学分,简称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并且考核合格便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本依据。质量学分,简称绩点,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质量,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高低,它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基础,是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

9. 学分的计算方法

  我校学分的计算方法为一般课程与主干课程以 18 学时为 1 学分(我校一般情况下教学周为 18 周,如课程 1 学时 / 周,赋 1 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实习、见习等)以一周为 1 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 36 学时为 1 学分。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便可获得相应学科(项目)的学分,德育学分每学期最高学分为 1 分,由班主任每学期根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德育学分。

   学分的计算最小单位为 0.5 分。

10. 什么是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关系如何

  绩点是学生成绩 5 分制的量化记录方式, 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核换算,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核算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90 ~ 100分
(优)

80 ~ 89分
(良)

70 ~ 79分
(中)

60 ~ 69
(及格)

60 分以下
(不及)

课程绩点

4.0 ~ 5.0
( 4.5 )

3.0 ~ 3.9
( 3.5 )

2.0 ~ 2.9
( 2.5 )

1.0 ~ 1.9
( 1.5 )

0
( 0 )

注: 1. 补考及重修获得学分时,其绩点为 0 分。

   2. 绩点数小数点后只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11. 学生所获学分及绩点计算公式

(以一学期为例):

学期所获学分 = 本学期考核合格科目学分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Σ(学期所修课程学分×该门课程的绩点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 ———————————————————
            Σ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12.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某些技能特长证书、荣誉称号等可获学分吗?如何赋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某些技能特长证书、荣誉称号等可视其类别、级别,奖励一定学分,学生可凭所获奖励学分,申请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

1. 对获得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单项标兵等)的学生个人,根据其获奖类别及级别,经学校批准,奖励学分,市级奖励 1 学分,省级奖励 2 学分,国家级奖励 3 学分。

2. 学生在校内外获得与专业有关的技能特长证书,视级别奖励学分,初级(市级) 1 学分,中级(省级) 2 学分,高级(国家级) 3 学分。

3. 学生在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的课程考核合格,同时获得相关等级证书,除获得规定学分外,还可奖励一定学分。如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分别奖励 2 ~ 3 分;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初级 1 学分,中级 2 学分,高级 3 学分。

13. 课程如何选修与免修

  限选课采取模块制,从第二学期开始安排限选课。按照学生自愿与学校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从学校专业设置的限选课模块中选择其中一组学习。当选课方向偏差过大时,教务处有权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任选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安排,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在“导师”的指导下,参照任选课开设表,填写选课申请单,教务处进行汇总排班。选修课人数少于 30 人,不予开班,学生可另选其它课程或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的第二选进行协调。

  限选课与任选课的选课、排班工作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后半学期举行,学期末公布下学期选修课的选修人名单。教务处负责组织好各项选课工作,相关科室要做好选修课的选课咨询及宣传工作。

14. 学生提前通过校外自考 夜校、函授等形式学习可获学分吗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考、夜校、函授等形式学习了与教学计划规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或学生在校外提前提前获得了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证书,可依据成绩证明,申请免修该门课程,经教务处核定,可获得相应学科学分,成绩按成绩证明上的实际成绩登记。

15.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课程缓修和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工学交替、停学就业期间可以申请课程缓修。缓修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批准。

  学生获得奖励学分,可申请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

  体育课、政治课为必修课,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但学生因病或残疾,由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体育课或申请免修部分体育项目。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学生兼修第二专业时,已学过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6. 实践课可获学分吗

  学生所学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均需考试考核,成绩考核合格便可获得相应课程规定的学分。

17. 考试不及格怎么办

  必修课、限选课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任选课亦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改选其它任选课,重修及改选须交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技能考核等)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仍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辅导重修,重修费用及实验材料费由学生自理。

18. 学生因故不能考试将怎样处理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凭事假、病假有效证明提前到教务处申请缓考。凡因突发事情、疾病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按考核实得分数登录成绩,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若缓考再次缺考,按旷考处理。

19. 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办法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与协同作弊者,该课程(环节)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辅导重修并交纳重修费,待下一轮再行考试。

20. 一门课程重修超过三次才及格者是怎样处理的

  学生所得学分及绩点分均按规定时间以最终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单、学生成绩总表,但通过补考、重修获得学分者,应注明补考或重修,一门课程重修超过三次才及格者,成绩单上只注明“重修及格”不登录分数。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时应由学校档案室留存一份,以备查询。

21.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修课程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或实验报告缺交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须重修。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课程成绩考核不满意,允许重修一次,其成绩按两次中的最高分数记入成绩档案。

22. 学分制对学生考勤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实行学分制后学生的修习出勤率,规范管理,由任课教师和班级学委(或课代表)对每堂课的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室日志,并予以签字认定,一个月上报教务处一次。

  教务处、学生处对学生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一次抽查后将对旷课的同学给予警告,对同一课程第二次抽查仍旷课者,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或改选。

23. 怎样进行选课自修

  实施学分制后,学生可以选择“选课自修”的学习方式,选课自修是为满足部分学生,尤其是优秀学生能力的发挥和学习效率的提高的以自学为主的一种学习方式。

( 1 )选课自修的条件:

前一学期期末考核的平均绩点分在 3.5 分以上者;学习态度端正,有一定的自学能力。

( 2 )选课自修的程序:选课自修从第二学期开始,教务处在每学期的后四周向不同专业公布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况,符合选课自修条件的同学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选课自修,申请选课自修的同学要填写《自修申请表》,经班主任、学生处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发给《自修许可证》方可自修。选课自修要注意课程的连续性,不得跳跃选课。政治课、体育课不得申请自修。

( 3 )选课自修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报名情况对选课自修安排定期辅导计划,理论辅导可自愿参加,但实验课及技能操作辅导必须参加,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选课自修的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学习地点(如图书馆、活动教室等)学习,不得随意活动或外出。选课自修结束时,须交自学笔记、自学心得各一份备查,无自学笔记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选课自修的学生通过考核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4. 重修的种类和收费实施办法

  重修根据情况的不同分为:跟班重修、辅导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方式,重修需交纳重修费,不同的情况重修费不同,具体标准见“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 1 )理论补考不及格,卷面成绩超过 40 分者,可选择辅导重修或自学重修(自修重修的管理办法同第三十四条选课自修)。

( 2 )理论补考不及格,卷面成绩少于 40 分者,须选择辅导重修或跟班重修。

( 3 )作弊重修者须选择辅导重修或跟班重修。

( 4 )实践考核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辅导重修。

25. 关于学籍的有关规定

  招生分春、秋两次招生。每次招生后两个月内,学生随到随学,超过两个月,要等下一次招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报省招生办确定、备案。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按规定注册,由学生处统一建立学籍,编制统一编号(终身不变),并及时送交教务处。

26. 转专业与转学的有关规定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不分专业统一上课,从第二学年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学生应按分流后所在专业学习。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 1 )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方向。

( 2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一定专长,并有充分根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

( 3 )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 4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论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 1 )专业学习已经满三学期及以上者。

( 2 )无正当理由者。

( 3 )拟转入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如英语护理专业)者。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办理有关手续,学生本人向校招生办提出包含申请转专业的理由、转移方向和家长意见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学生处同意,一式三份,三方备案。

  学生转学,须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招生办同意、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27. 关于休学的管理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 1 ) 因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 2 )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 1/3 学时(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者。

( 3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以一年为期,二次为限。

28. 弹性学习的有关管理规定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分阶段完成学业。

( 1 )学校要结合我校申请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新、创造、创业教育研究》”,开设“创新、创造、创业”相关课程、活动,以培养学生“三创”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 2 )从第三学期开始,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学生年满 16 周

岁,完成必修课、限选课总学时的 60% 以上者,可以申请先就业、创业。一般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则办理退学手续,超过最长期限未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 3 ) 学生申请工学交替,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共同申请,学校须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定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约定,工学交替期间学生由家长(或其他指定监护人)负责管理,学校对其在外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4) 学生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参加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已经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并经学校认定其成绩,可跟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29. 因病休学的医疗费用怎样支付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指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

30. 学生复学的有关管理规定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复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前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2 )复学的学生由学生处编入原专业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原专业如无后续班,由学生处与教务处协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31. 有关退学的管理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 1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含休学次数超过规定、病休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 2 )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 3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4 )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数 1/3 者。

( 5 )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2. 关于学生考勤的有关管理规定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活动。学生 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其个人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它集体活动,学生无故缺席者,每半天按 4 学时、一天按 8 学时计旷课。

  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班主任同意,按请假规定逐级批准。请病假须持学校医务室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亦需要有必要的证明,从严掌握。

33. 因故与旷考的管理规定

  考核(考试)期间,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不得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未经批准者以旷考处理。

34.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考勤

  凡符合选课自修资格的学生,可向学生处申请选课自修的课程免考勤,课程免考勤每学期办理一次。免考勤的同学正常上课期间可以到学校的学习地点(如图书馆、活动教室等)自主学习,但选课自修课程的实验及实践内容必须参加。

35. 学校奖励学生的有关规定

( 1 )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给予奖学金、三好学生、单项标兵等奖励、荣誉称号,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符合奖励学分标准的按有关条例奖

励学分,并可申请免修相应奖励学分的任选课。

( 2 ) 有名额限制的选拔性机会,如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按已学学期平均绩点和平均操行分综合排名选拔。

( 3 ) 对提前修满学分,具备毕业资格,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毕业提前时间返还部分学费作为奖励。标准为每学期奖励 500 元。

36. 兼修第二专业的规定

  从第三学期开始,凡上一学期平均绩点在 3.0 及以上、操行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兼修第二专业。具体规定见“兼修第二专业试行办法”。

37. 毕业和结业的相关规定

( 1 ) 学生毕业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即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

( 2 ) 具备学籍的学生,各方面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 3 ) 三年学生必须修满 150 学分(不同专业规定学分不同)方可毕业。

( 4 ) 对提前取得毕业资格者,有如下规定: 可提前就业。

  可申请兼修第二专业,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得兼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可兼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兼修课程按规定交纳费用。如在最长学习年限未修满兼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学校可提供兼修专业成绩证明,并记入本人兼修成绩总表。

( 5 )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毕业不超过两年。

( 6 ) 在毕业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规定学分,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 7 ) 在毕业审核时,若学生的德育成绩低于总德育的 70% ,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

38. 其它条款规定

( 1 ) 如本条例中有与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 2 ) 在教学过程中如出现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情况,由教务处组织讨论提出意见,上报校长批准。

( 3 ) 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实施学生全年学籍、学号、成绩、操行注册管理(详见学校学生实施全年学籍、学号、成绩、操行注册管理规定)。

 ( 4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发生,除严格执行学分制考勤办法外,还要执行学校学籍管理处罚条例。